(圖:Mashable Composite. Istockphoto Vecstar)
歐盟最高法院5月13日裁定(下稱「裁決」),當個人資料已過時且不相關時,歐盟民眾有權行使「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可要求搜尋引擎刪除相關連結;佔搜尋器市場超過九成的Google為回應「裁決」,已於6月底開始刪除部分網路連結。
「裁決」引發數碼時代個人私隱保護與言論和新聞自由的辯論,雖然它對香港沒有法律效力,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撰文支持「裁決」,還談及把移除搜尋服務擴展至亞太區。
斯諾登揭露美國大規模監控之後,全球網民對個人私隱、資訊自由和網絡審查更為警惕,故「被遺忘權」的判決一出,將會開啟潘多拉盒子,帶出的問題多於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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