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01那篇關於大埔教院旁綠化地破壞最正解。
大埔綠化地帶這幅棕土,確無DPA Plan(編按:發展審批地區圖),OZP(編按:分區計劃大綱圖)出現早於DPA Plan的應用,規劃署無執法權,批評有法不執都無用。因此爭論點非執法問題,是檢討及修訂城規條例。
而這案例中,唯一可入的是,當中有些搭建物,未有申報。即使在集體官批地,無限制臨時用途,但若有有蓋搭建物(如棚仔,貨櫃屋辦公室等),總之是有蓋的,地政就計面積追收Short Term Waiver(STW),但放貨櫃及露天貯物就不算(不是有蓋面之下有活動空間那種)。但這不自算牽涉違例,只是地政以大地主身份向業權追款項而已。 除非業權人嚴重走數,只要補交錢就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