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01那篇關於大埔教院旁綠化地破壞最正解。
大埔綠化地帶這幅棕土,確無DPA Plan(編按:發展審批地區圖),OZP(編按:分區計劃大綱圖)出現早於DPA Plan的應用,規劃署無執法權,批評有法不執都無用。因此爭論點非執法問題,是檢討及修訂城規條例。
而這案例中,唯一可入的是,當中有些搭建物,未有申報。即使在集體官批地,無限制臨時用途,但若有有蓋搭建物(如棚仔,貨櫃屋辦公室等),總之是有蓋的,地政就計面積追收Short Term Waiver(STW),但放貨櫃及露天貯物就不算(不是有蓋面之下有活動空間那種)。但這不自算牽涉違例,只是地政以大地主身份向業權追款項而已。 除非業權人嚴重走數,只要補交錢就了事。
關於城規條例縱容棕土蔓延,我之前寫泥頭黑洞篇文已提過,已有OZP覆蓋的範圍就不能覆蓋DPA Plan,是不解的。(即城規條例20(2)):
「規劃委員會不得將根據本條例包括在或先前已根據本條例包括在圖則中的任何地區指定為發展審批地區,但包括在根據第26條擬備的圖則中的地區除外。」
多年來我一直問原因,也得不到清晰說法,看來都是認為太複雜懶惰多於實不能也。多年來對於在沒有DPA Plan 範圍的倒泥和土地破壞,政府只推卻「歷史原因」,實為不負責任。
就當不影響已發展的新市鎮和市區地,要針對這些已被OZP覆蓋但沒有DPA Plan的農地(集體官批地,沒有永久建築;地點包括新市鎮綠化地帶中的農地,及大嶼南,離島等),可考慮兩個方法:
一)修改城規條例20(2) ,讓DPA Plan可延伸至上述範圍,就今天起做凍結調查,今天已有的當Existing Use, 既往不究(現實上是無得追究),明天起在此之外及之上的臨時用途,若未得到城規會批准,一概違例;
二)如果話情況有異,好難在同一張OZP中某些範圍無DPA Plan某些範圍重新出DPA Plan, 那可考慮訂條新例,出一類新的法定圖則,叫咁名都好,或者叫特殊圖則,總之是應對以上範圍的規管。
其實同一張OZP中,有某些範圍跟另一種規則去規劃也存在的,就是市建局宣佈收購的地盤,成個地盤因應市建局劃界而劃作CDA Zone,發展規模全由市建局定,當然要牽涉改圖要過城規程序,修訂圖則,做申述聆訊。 可以這樣想,如對大埔綠化地帶作一條修訂,當中的Notes寫明這個地帶的處理跟新的特殊特殊圖則,特別是這範圍的集體官批農地,要跟條新例,受規劃監督規管。那就不會影響大埔這幅OZP的整體性。
我反對用行政手段去處理,行政手段就即是公務員話事,無法定程序做依歸。政府要新增一種權力的正當性,需要有立法過程,要有人民授權(supposed 這是議會的作用)。但這個新增權力只是補救以往本應有權去管理但遺下的禍。用那種像薄扶林發展限制的Moratorium 也不理想,因為權力就收歸特首及行政會議。何時改何時刪似乎是皇帝話事,我們不要重返不文明方式。而城規會現在的杜絕「先破壞後發展」審批原則也幫不了多少,因為只是申請人來申請,城規會審議時才檢視有無先破壞,人家一直乘無DPA Plan去破壞而不申請,城規會也無符。 因此,我們還是要面對修例,從立法程序去做,立法過程公開讓各方參與辯論,光明正大。
當然,要詳細去想,就非只限於城規條例的框架去變,而是要有整全棕土政策,可考慮有罰有嘗。修訂城規條例,只能處理罰的部分,將城規條例賦予規劃署的監管力延伸至以上黑洞,但還是要思考如何做環境復修,協助產業轉營等。可以包括嚴格地檢驗棕土一帶的水土質量,嚴重的話要有制度逼令清理(或牽涉另一條新增法例);同時思考適度資助,助業權人清理理境,或只要承諾作某些合乎公眾利益的事,可容許做某些可包容用途等。乜都好,可以諗,總之唔要死忍。
林芷筠
本土研究社成員
延伸閱讀:
林芷筠:泥頭黑洞:棕土不斷蔓延的技術分析
香港01: 教院旁9公頃土地疑違例發展 規劃署無權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