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湯顯明事件開始,到最近李寶蘭無故被降職最後憤而請辭,廉政公署過往令人稱頌的獨立性日益被質疑是否已不復存在。梁振英本人的誠信低落,當然是令人對所有由其委任或受其影響的人事決定都無法信賴的最重要原因,而本身特首的職權能夠影響著廉署的人事任命,亦正正顯示了其實廉署的獨立性本來就有其限度。
廉政公署正式成立於1974年,一個貪污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年代。對當時的市民來說,他們會認為自己的行為與今天賄賂的定義:給予某人的利益而得到公事上的方便並從中取利,兩者完全沾不上邊。如果不繳交被視為方便費的金額,並非未能被予以方便,而是政府服務基本上就等於與市民絕緣,即使連基本的受警察保護的權利也可能喪失。況且,以警隊為例,很多時繳付出去的金額都並非由一兩個人袋袋平安,而是一層一層的上繳與分成,整個架構就好像今天保險經紀和地產經紀,甚至如層壓式推銷一般,每一次成功的交易﹙即是收取賄款﹚,都是由整個組織控制然後按既定規則再作分配,且最上層甚至官至總警司,等於整個警隊就是一個龐大的貪污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