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電影獎,各有所好。激情過後,也許是時候靜下來想一想,究竟電影獎項的頒授應該要有些甚麼標準?是否應該依據電影本身的優劣來評定?那電影作為文藝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優劣的準則為何?
在當今的社會狀況和氣氛底下,文藝介入政治/社會,為弱勢發聲,針砭時弊,反映社會問題、狀況,例如《竊聽3》講丁權問題、《紅Van》講香港出路,隱喻處處,似乎獲取不少掌聲,大快人心,亦引發不少的討論、思考。但如此功能/功利性質的面向是否應該是評斷文藝優劣的準則,或者重要準則及至於唯一的準則?優秀的文藝是否必須介入政治?
想起《黃金時代》裡的鬥志昂揚、雄心勃勃,早已不是當年寫出《莎菲女士的日記》的丁玲,乃至想起1942年延安文藝座談會上強調的文藝為政治服務、站穩人民群眾的立場、向工農兵學習,及至文革之後的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這種對文藝唯功能/效益是問的狀況似乎與當下殊無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