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歲無證男童(懷仔)成為了社會的焦點,67歲外婆稱懷仔於內地被父母遺棄,故外婆把他帶到香港照顧,並匿藏了9年,除讀了幾個月幼稚園,一直沒有接受教育。現入境處向懷仔發出「擔保書」(即行街紙),要求懷仔接受調查,不用即時遣返內地。黃大仙區的孔教學院大成小學為懷仔提供測試,評估他的學習能力水平。一批本土力量和熱血公民成員到工聯會陳婉嫻辦事處及學校抗議,張貼「賣港賊」、「大成小學之我同學係人蛇」等字句於學校門口。事後,一名女同學受驚而哭。另青年新政於今天舉辦「保法治反人蛇大遊行」及「勇武前線」稱將動員到懷仔住所「家訪」。
事件不但涉及居港權的爭議,同時涉及兒童受保護權和受教育權的問題。筆者暫想將焦點放在兒童權利作出討論。
聯合國於1989年正式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詳細列明任何地方的18歲以下兒童均享有「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以及「參與權」。而於1994年,英國把《兒童權利公約》伸延至香港,及至回歸,公約仍然生效。
受保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