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毅行結束逾兩個星期,警方今日向負責籌辦毅行的數名負責人發警告信,指活動違反了《公安條例》第7條及第13條。
這兩條條例,主要是關於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的限制。條例列明,只要集會多於50人及遊行多於30人,就需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連日的毅行動輒數百人,就是在這個情況下「違法」了。上述的限制,多年來都受到質疑。正如國際特赦組織昨日的聲明所言:
「和平集會之權利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確認。《公約》的締約方,必須一視同仁,尊重上述《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當局亦必須促進市民和平集會的權利,不應對和平示威抗議活動施加限制。」
警方經常以需要協調封路及調派警員維持秩序為由,來合理化不反對通知書制度。然而,這並不代表警方有禁止遊行集會的權力。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認為,警方對集會及遊行加以限制,是違憲的行為。事實上,毅行開始前,警方已聯絡主辦者取得相關的路線和行程,而整個活動中亦有警民關係科的人員全程監視。
筆者過往籌劃學聯拒絕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行動時,亦收過類似的口頭警告。今次特別之處,在於警方煞有介事地發出正式警告信,而且詳列每日毅行的負責人名字,以及毅行的人數、路線等資料,似乎是向各負責人下馬威多餘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