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八月一日在皇后碼頭頂留到最後的阿草阻差辦工案,終於在這星期二結案,法官游德康將於十一月七日宣判。爭論的觀點有幾個,其中包括當天警察清場是否合法。
當時有在場的朋友可能記得,不在場的朋友肯定更多,姑且讓編輯回一回帶,與大家重溫事情經過。七月三十號下午,地政總署派人貼了一張非法佔用的告示在皇后碼頭五六個地方,指根據土地雜項條例,佔用者需於八月一日之前移除。
讓我們以tele鏡zoom埋這個環節。
地政總署一般是接到投訴後才會發告示的,但據證人憶述,當時他是看電視看到有人在皇后舉行示威,在沒人投訴的情況下,自發在告示中剔了「unauthorized structures」及「miscellaneous articles」兩項,便出發張貼。而根據土地雜項條例,若佔用者繼續佔用,地政是可以指示警方把佔用物移除。然而,爭論的點就在這裡,八月一日地政究竟有沒「指示」警方採取行動?控方指警方及地政事前曾開會討論分工,但八月一日在現場就沒有明確的溝通過程。有趣的地方是,如果在皇后現場沒溝通,那似乎就不算有「指示」警方採取行動。但若果事前已假設了在所有情況的相應處理辦法,又怎樣?預先「指示」,算不算指示?辯方的立場是,有關的違反土地雜項條例的物品,於八月一日後才屬違法,故法例列明的「指示」這個動作,不可能早於物品「違法」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