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立法會辯論討論落實及延續一國兩制的議程,警剔眾人必需留意中共更加完備的對港論述。從白皮書到「一國兩制」的話語權,從鄧小平到李飛,建制派為《基本法》下的中央權力界限護航,建構某種法理正當性以鞏固建制陣營及其統戰工作。這些都是重要的憲制問題,關乎一直凍結至今的「香港問題」[1]。
梁美芬作為建制派的法律代表就清晰展述:於中共而言,《基本法》同時擁有中國法及普通法基因,「有啲條文係用普通法解釋唔到」。她列舉了第158條的解釋權,又例如建制派常說的授權法而非分權法。以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為首的憲法理論學者,又建立了一套以國家主權為先的憲法論述,指中共作為單一制國家架構擁有對基本法的「創制權」。配上國家機器及就香港問題而設的中央協調機制,建制派之後廿多年的運作機制基本上已經準備好。
反觀泛民議員明顯未有答案。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條文沒問題,但執行及演釋有問題的說法,我是十分理解他們的憂慮。基本法在保障市民權利方面是個指標,可是細閱近年司法覆核案的裁決,以及中共對條文的看法,法庭對於中港法制矛盾明顯感受到壓力。99年吳嘉玲案的鏗鏘一句「特區法院確實有此司法管轄權,而且有責任在發現(與《基本法》)有抵觸時,宣布此等(人大常委的立法行為)行為無效」,在十多年後的今天(尤其以剛判決的郭卓堅案為例)確不復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