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注意的是,「合法」並不一定「正當」和「道德」。
──朱耀偉,冼偉民:《以法之名:後殖民香港法律文化研究》,頁四十八
一.
在荔枝角。馮炳德面紅紅,說是血壓高,雖然還是想吃M&M。住在病房,有床瞓,有被「冚」,「很有home feel。」還說,剛看完《鹿鼎記》,「因為早瞓,所以佢地錄起俾我睇。」
我說,JU媽,你真係令人法指。
如果林官知道馮炳德竟然覺得監獄有家的感覺,大概會咬牙切齒罷。馮炳德活得很好,不難過,還自得其樂;法律制度打碎了自己頭上的普世光環,它的裁決不不能讓人信服更不能讓馮炳德屈服。蔡瀾說自己「法律上結了婚」,馮炳德也不過是(被判)「法律上有罪」,而「罪」在有兩種,sin和crime。本來這種二分是多餘的,「罪」不應該都是「惡」的嗎?但林官對馮炳德的判詞的基本邏輯錯誤或曰向權力的明顯傾斜(看這裏)明顯地呈現了這個分野,並暴露了法官和法律條文本身的「惡」--「罪惡」的「惡」(evilness)和「聲大夾惡」的「惡」(autho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