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義、不發牌、不罷休](/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群眾運動,目標要「客觀、具體、清晣、易明、有意義」。群衆運動靠的是群眾,群眾由個人組成。就個人而言,每一個人都要意識和肯定「自己就是力量」,多一個人便多一分力,一個都不能少。對組織者而言,個人是分散的,因此目標必須有吸引個人加入和凝聚逗留作用,形成群衆力量。「客觀、具體、清晰、易明、有意義」是目標必須具備元素,「要求交代」,不完全乎合這標準,可以作次目標,處置亦須小心,避免以「成功爭取交代」打完場,令真正目標溜走,含恨空手而回,為什麽呢?
1、交代了的解釋,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接受,見仁見智,難有客觀標準,內部商討易生紛爭,造成不和或甚至分裂;或被别有用心者使用犬儒、退縮言辭瓦解團結。
2、政府以行會保密和「司法覆核已展開」為藉口,堅拒交代,令士氣受折騰;或者交代內容點到即止,配以保密藉口,令溫和參與者以「見好就收」妥協放棄。
3、發展形勢上,已有愈來愈多建制議員同意披露行會更多資料,令「同意交代,反對發牌」的牆頭草有機可乘,引導輿論走向,若披露更多,客觀上會令「要求交代」的目標逐漸失去張力,令運動洩氣。
「為公義、不發牌、不罷休」的立場,以「發牌」作目標,不如「要求交代」或「公義行動」層次高,但勝在合乎運動目標的應有條件:「客觀、具體、清晣、易明、有意義」,只有「發牌」和「不發牌」,毫不含混,張力極大,兼且以「為公義」行頭,能觸動人心,理直氣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