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陳家洛(社區規劃智庫、保護市區公園大聯盟)
政府就「城市地下空間發展」進行公眾諮詢,三個建議選址均在市區公園 - 維多利亞公園、九龍公園以及修頓遊樂場的地底。計劃需要在我們的公園內,進行大型的明挖開掘,草地、游泳池、兒童遊樂場、球場等要長年關閉,犧牲公眾的休憩用地,為的是引來更多商業㓉動,令原本已經擠迫的社區更擠迫,值得嗎?
本文旨在介紹相關的法例和程序,並引用兩個破壞公園的例子,指出威脅公園和遊樂設施的,其實是政府和市民本身缺乏圍護公共空間的意識,希望市民可以藉今次公眾諮詢的機會,一起阻止政府破壞公園和休憩設施的企圖,推動整個社會邁向符合平衡發展與保育的社區規劃原則。
政府掌公園生殺大權
香港各區的公園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設立,該條例第106條關乎全港公眾遊樂場地的提供,具體內容如下:
(1) 主管當局可不時藉命令將任何地方撥作公眾遊樂場地用途,亦可藉同一項命令或其後的命令而指明該等場地或其任何部分須作的用途。
(2) 附表4所指明的地方,須當作已根據第(1)款條文撥作公眾遊樂場地用途。
(3) 主管當局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為各公眾遊樂場地擬備圖則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