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清場,眼看實力懸殊的力量對比中,佔領者捱警棍吃催淚液,十分難過。
眾人既曉得說學生藐視法庭,也念念有詞破壞社會安寧乃是非法,然而我卻找不到一條成文的根本大法,或一個法庭,替人民控告那個同樣犯法的政權政體。請注意,以上的反問絕非政治修辭。
一個旨在剝奪民主權利的政改方案,原本就是違法,違反了主權在民的根本法。按照盧梭,法律的目的是維護自由和平等,是公共意志的實現,然而,人大框架下的政改,是對自由、平等的謀殺剝奪,因而既不正當也不合法。但是,誰能將人大或梁振英推上法庭呢?
在專權統治下,人民被非法剝奪主權地位,但卻沒有一所法庭可以給後者提出訴訟。在這個意義下,佔領運動原就是這所不存在的法庭的替代物,並以之提出控訴:你們錯了,政制構造必須遵守民主的法。
以上涉及3種違法:禁制令所保障的是私人團體的生計利益,是私人團體對私人團體(佔領者)提出的控訴;而破壞社會安寧,則是眾多個人針對國家的公民抗命行動;但是,政改方案篡奪人民主權,扭曲公共意志,卻比前兩者遠為根本,而且更為無形暴力,法庭也無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