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自2007年開始諮詢,經過幾番搏奕(2007年和2008年的數碼版權諮詢),草案在一些基本的概念有些改進,譬如說把版權 (Copyright) 與 (Property) 兩個概念稍稍區分開來,並以更細緻的授權定義,嘗試保留互聯網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的一些特色 (Section 22/2/2A)。
然而,這修訂條例仍有不少令人憂慮之處,它未能回應互聯網科技帶來的溝通文化改變,把衍生創作納入豁免範圍,而行政部門對「損害版權持有人利益」延伸至「名譽」和「心理」上的傷害,使市民擔心帶來惡搞成份的評論將遭受刑事懲處的問題。若政府未能澄清這些隱憂,條例不該草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