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過濫暴警員,不放過打電話市民](/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兩名市民因為多次致電前警司朱經緯,於是被對付小市民特別快手的警方快速檢控。本月三日,該兩名市民認罪。裁判官蘇嘉賢認為二人明知朱是警員,如有投訴可向當局或循其他途徑反映。裁判官,你太年輕了,難道你認為向警方投訴有用嗎?
身為公職人員的朱經緯上年年尾被市民拍到於旺角濫用私刑,棍打路過的途人後頸。受害市民向警方投訴70次,但警方如何對待?不受理,還想撤銷投訴。而朱經緯呢?開開心心退休,沒有任何法律後果。在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自己人查自己人下,很多案件皆石沉大海,很多濫用暴力警員沒有受到法律制裁,市民一一看在眼裡。在這樣的制度下,叫市民向警方投訴,豈不是叫市民「請你好好放低」?
老實說,我倒同情這兩名不斷打電話的市民,我相信他們是出於義憤。眼看警員如此離譜,竟然沒有任何手尾。正如古代之任俠,制度未能解決惡徒,市民只好自己找方法制裁之。只是,在法治社會,犯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無話可說。但為什麼有影片拍攝到站在當權者一方的人打人,明顯涉及傷人,受害人多次報案,但朱經緯仍可以不用接受調查?因為警察執法時犯法就不是犯法?因為警權無限大?這就是有法必依,以法限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