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條例》爭論得沸沸揚揚。宗教右派人士把焦點轉向「家庭價值」之辯,可謂捉錯用神,因為《條例》旨不在褒揚什麼「價值」。《條例》及其建議的修訂範圍其實十分寬廣,包括「婚姻關係者」、「異性同居者」、「同性同居者」、「前同居者」、「前同居者的子女」和「繼父繼母」等。讀者只需細心想想就明白:《條例》之內,貫穿雜多不一的家庭模式之共同元素,絕非什麼「家庭價值」,而是更多地指向一種危險性,一種由「持久親密關係」衍生的特定暴力元素。
若按照宗教右派人士的邏輯推論,納入「同性同居者」於《條例》之下,便等於採用了另一種「家庭價值」,那我們豈非要認為,政府和立法者們正在鼓吹「前同居者」、「前同居者的子女」和「繼父繼母」具有某種新穎的「家庭價值」麼?這完全牛頭不搭馬嘴!
返回脈絡,「家庭」的意思根本不是什麼承載「神聖價值的聖地」,而是指向一處「由持久親密關係滋生暴力的危險空間」。宗教右派的混淆/騎劫不幸地正在此處:將《條例》中原本用作界定出親密關係中危險空間的「家庭」,無端投射作界定出具有神聖價值、符合傳統觀念的「家庭」,前者和後者說的根本不是同一種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