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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文章

細看第五屆工人文學獎的得獎名單,有篇題為〈我是個清潔阿嬸〉的得獎散文,作者李嘉慧,左看右看也是個女性名字。散文組評審許迪鏘稱,作品文字沒太多修飾,但內容頗令人動容。他以為真的是清潔阿嬸所寫,所以頒發特別嘉許獎以茲鼓勵,豈料上台領獎的卻是一名在學少女。「幾乎被她騙了。」他笑說。

已於本月13日,假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舉行的第五屆工人文學獎頒獎禮算是非一般的頒獎禮。觀乎上台領獎的得獎者,大部份都是勞動階層,少部份自稱是學生。得獎感言各具特色,除了多謝大會、評審等指定動作外,與其他文學獎不同的是,從事工人組織工作的得獎者固然會發表倡議勞動者權益及尊嚴的感言,但即使是自稱學生或一般的勞動者,也會逕自講述自己由關懷基層、支持工人運動角度出發的創作動機。頒獎禮後的「工人文學,為誰而寫?」座談會,也讓各位文學獎的新知舊雨交流對工人文學的見解。

許迪鏘與少女得獎者間的誤會雖只是花絮一則,但這其實反映了一些不論評審、籌委還是參與者都反覆思考的問題——好的工人文學有何標準?是否工人才寫得出工人文學?工人文學獎作為一個鼓勵工人發聲、提升工人意識的途徑,與整體工人運動如何結合?

通俗的包容性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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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兩位參與抗爭的老師,左為盧先生,他剛結束絕食,從中環跑來接受我們的訪問。晚上六點,他回家匆匆洗一個澡後便上課去。

美孚新村,無疑是本港最著名的「中產」屋苑,這裡代表的,就是香港人「獅子山下」努力向上社會流動得購樓房的「中產夢」。今日發生在美孚新村的事,不論時、地、人也是十分「合時」。新世界地產利用美孚新村第八期興建時未用盡的地積比率,加上八十年代政府製作分區大綱圖出錯,硬生生地在原本是石油氣庫、已經發展完成,三面被樓宇包圍的「空地」上,規劃出一楝高樓。從這件事中,我們可以看到發展商是如何的貪婪:他們買下地盤相鄰的馬路,將馬路也列入發展地盤﹔他們在高等法院打贏屋宇署署長,將荔枝角公園的「緊急通道」也當作馬路,於是他們可以擴充發展規模﹔他們要用盡發展規模,到了今日仍然就兩份更高更大的建築圖則向屋宇署上訴。這不是「屏風樓」的問題,而是地產霸權如何利用各種小市民不會知道、不會了解的政治、法律及財政手段,妄顧城市規劃、環境影響,硬生生在一處1978年入伙的土地上,再建一座落成後可以賣兩萬塊一呎的豪宅。美孚居民被迫以直接行動,阻止工程展開。這是美孚居民與地產霸權的第一戰。

本月18日一早起來上網,被youtube一條短片嚇得愣住。驚心之一,畫面所見,一輛吊臂車吊著一個大鐵箱在空中晃動,而底下,竟有幾個人跟著吊臂走動,意圖阻攔鐵箱降落地面;訝異之二,阻止工程進行的並非行動力強的青年人,而是幾名主婦;震撼之三,現場是我居住了將近三十年的社區─香港第一個大型私人屋苑,美孚新邨。

小業主的憤怒︰求助無門 累積日久

現場為美孚第八期緊貼民居的一塊土地,原為埃克森美孚的石油氣庫,後石油氣庫搬走,空出來的土地,其規劃與發展均備受爭議。發展商欲於其上興建二、三十層高的大樓,但遭鄰近居民強烈反對,雙方爭持日久,問題一直未解決。如今居民正就該土地的發展進行司法覆核,於官司未有結果前,堅決反對地盤動工製造既定事實,但發展商則執意馬上動工,彼此緊張關係日漸升級。及至本月14日凌晨兩點,居民從夢中被巨大聲響驚醒,嚇然發現承建商趁夜深人靜,動用五輛工程車把建築物料運入地盤。居民發現後立即前往阻攔,其時四輛工程車已進入地盤,一名居民唯有馬上橫臥地盤門口,才成功阻止第五輛工程車駛入。

圖片取自「市局『樓換樓』新盤價鎖定」,《都市日報》,2011年3月22日。

編按:作者本文回應了發展局新近提出的「樓換樓」「新」措施,然本文提出三個例子,引證「樓換樓」早於七十年代已經出現,並非什麼新事物,對比今日與從前的「樓換樓」,更會發現在條件上相距甚遠,果然反映了今日地產霸權的時代特色。

民間一直倡議的「樓換樓,舖換舖」方案,市建局進行一年多的《市區重建策略檢討》後,雖然「舖換舖」的訴求被消音,最少「樓換樓」方案仍然進行!本文分成三個部份:(一)嘗試解讀市建局的「樓換樓」方案; (二)開啟讀者對「樓換樓」的想像,解釋早年三個香港成功實行的「樓換樓」項目;及(三)現在民間提出「樓換樓」的其他可能性。

第一部份:解讀市建局的「樓換樓」方案
解讀一:「補差價」就是事實!

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指出業主在選擇「樓換樓」後,若換回同類型新樓單位,需繳付差價。市建局舉例,假設業主居住在一個樓齡五十年的五百呎單位,當局提出以$6,000/呎收購,即業主將獲得300萬現金賠償;若當時「樓換樓」單位的市場水平為$7,200/呎,業主換回相同面積的單位,便需繳付360萬元,即業主要補差價60萬元。

踏入美孚新村的一刻,我確實帶著許多問題。為何抗爭會發生在這個標誌著香港中產階層聚居的社區?為何有一班靚太奮不顧身地坐在搖搖欲墜的發電機下,為要阻止它從貨車上卸到工地內?為何長達百多小時也好像還不夠,每天居民仍堅持日夜輪更看守在「保家亭」(居民在地盤外支搭的帳幕)?或許這一切問題都因為我對中產的偏見,認為他們不會反抗,是徹頭徹尾的順民,發展主義的死硬派,只會抱著手上的資本走來走去,自絕於各種社會公義之事?然而,當一切殺到埋身,火燒眼眉時,偏見與自保心態也會稍微裂開,透現出改變的可能。

一、

由美孚港鐵站往屋苑裏看,一點也不覺察到其中正在進行一場城市抗爭,沿路只看到記憶中各式各樣的小商鋪已改頭換面,由地產物業代理公司取而代之。一直要步行到第三期及第八期中間的百老匯道,才見到引起抗爭的地盤(新九龍海旁地段25號之B分段)。一個相對於廣大面積的居苑中那毫不顯眼的地盤,約9000平方呎,被鐵絲網圍起來,還包著藍白間條的帆布。地盤閘口一輛大型工程車被鎖上,這成了居民阻止工程繼續進行的一道防線。工程車出入不果地膠著,正好成了一個隱喻,反映著整件事件的荒謬。

誠邀出席四月一日作者、讀者大會

一直以來,「香港獨立媒體網」都是以理念先行,一邊走一邊組織化,隨著科技的走向「摸著石頭過河」,希望建立一個既能推進社運,又盡可能開放的平台。當然,也有批評說這種自由開放沒有平衡互聯網上強弱聲音(如性別)的不對等,是虛假的自由,甚至有一些朋友因此而離開。

有關獨媒編輯方針與言論自由的檢討,在上述質問中進行會更深入和有建設性。然而,慚愧地,這次召開社群大會檢討,卻是因為官司纏身,高登vs東方誹謗案案例確立後的反應。不過,我們仍希望四月一日的大會,除了在法律框架下,討論網站定位和言論管理機制外,也能更深入思考獨媒在抗衡主流、建制右翼民粹政治和維護言論自由的角色。

高登案例

二月廿五日,高等法院就《東方日報》入稟控告「香港高登討論區」誹謗一案作出判決,裁定「高登」作為「次分發人」(Secondary distributor),只要於合理時間內移除問題文章,即可免除誹謗責任。在三次誹謗指控裡,有兩宗「高登」在收到投訴後三個工作日內移除了文章,被視為「合理時間」,另外一次,在投訴後八個月才抽起文章,被判罰十萬元作為誹謗賠償。

Richard Falk是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國際法律米爾班克名譽教授和加州大學聖巴巴拉分校全球及國際研究傑出客座教授,著作包括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Third World: Reshaping Justice (Routledge, 2008)。本文原文為英文,載於半島電視英文網站,由ahchoii翻譯。原文見http://english.aljazeera.net/indepth/opinion/2011/03/201131691422585897....

在對廣島和長崎投下原子彈後,曾經有一段短暫的時期,西方(尤其是美國)以為是美國的高科技加上驍勇善戰讓它打敗日本,令西方得以避免在日本國土上進行長時間的血腥戰爭。

這個有關廣島和長崎遭毁滅性政擊的官方故事一直受到無數有名的歷史學家挑戰。他們指出,在美國投下原子彈前,日本已向盟國表明準備投降。美國政府仍決定投下原子彈,是因為它要向蘇聯宣示它擁有超級武器,同時它相信在日本投下原子彈,有助美國建立在太平洋區的絶對優勢,令它無需在區內跟蘇聯分享勢力。


圖:The Holocaust Memorial,by Peter Eisenman, 紀念二戰時期被納粹種族清洗掉的數以萬計猶太人。作品位於柏林市正中央,貝蘭登堡門之南

有一些說話,被亂用得多,就會失效,即使它在法律或社會的理解裡,確實佔有正規的位置,但正因這樣,它所壓抑的不滿,也會轉化為其他能量。

「歧視」就是這樣一個詞語。

偏偏「歧視」這個詞語卻強烈牽涉到如何判斷社會公平的問題,最近又經常聽到,故不得不談談。

這樣說大家可能覺得抽象,那就讓我具體一點吧。

「我無歧視你」

當你指別人歧視你時,往往都會獲得這樣的回應。究其因不過有二:
一)你隨意將所有對你不好的事都說作「歧視」
二)對相同/不同的判斷有分歧
以下試詳述之:

「歧視」=「你對我不好」?

換句話說,用錯詞語,或故意用錯詞語。

檢視較大的地圖

〔獨媒特約記者報導〕最近元朗錦繡花園裡的美食廣場遭管理公司提前解約,並傳言會改租給連鎖飲食集團大家樂。元朗錦繡花園是一個私人屋苑,但由於孤處米埔,自成社區,一旦美食廣場若被連鎖快餐獨佔,居民如果不外出上水或元朗的話,便要「焗住食」。美食廣場內的食店,最短的都已經營了六七年,最長的甚至在錦繡花園「開村」(約三十年前)時已存在了,和居民的關係亦早已超越了純粹消費者和商戶的關係。因此很多居民都反對清拆舊美食廣場,一班熱心的錦繡居民在facebook成立了關注組並號召居民反對。按道理,錦繡花園的居民也是業主們,也應該可以透過法團阻止。然而,因為錦繡花園的特色,他們無法組成一個有效的法團。當然,問題的根源,也就是常見於香港,地產商及發展商對於業主的永恆剝削。

這次的大家樂事件,要從理解錦繡花園的特色開始。錦繡花園是一座座的私人房屋,業主雖然擁有整楝房屋,但當業主一踏出家門,就已經是大業主的土地,大業主擁有的土地,包括商場、花園及所有私人道路,共佔52%業權。因為是獨立屋的關係,他們也不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9條下「不可分割份數」的定義,因此錦繡花園至今沒有正式的法團。只有一個沒有法定權力的次組織,由每條路選出一位代表組成。實際上,大業主基本掌握所有錦繡花園業主的「生殺大權」。大業主有權任命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費,並向所有獨立屋業主收取管理費,而擁有52%業權的大業主卻不需要繳付,管理費的名義,當然維修道路、保安及公共設施,實際上自是收取「二次租金」,小業主只能任其魚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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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不是問題,靜坐抗議也不是問題,但要抗命也得先知道法律是如何的才能抗。以下會談及香港的遊行法律。

1. 偽通知制

在香港要舉行集會要七日事先通知警方,而名義上遊行也行通知制,但事實上還要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變相就是牌照制(即要警方批准才能遊行)。而且公安條例第17A條寫明,不事先通知就是犯法(非法集會Unauthorized assembly),更可以用六七暴動時代遺留下來的嚴重級數判刑(最高五年) ,但現實上自97後唯一一次非法集會判刑(05年的長毛案) 的刑罰是罰款HK$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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