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公眾對被稱為「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前方用地是否為「公共空間」的討論,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回覆了「公民廣場」不包括在21,020平方米的公眾休憩用地之內,而是政府物業、行人及車輛通道。
到底「公民廣場」是不是「公共空間」呢?其實這本身為是一個偽命題。
香港欠「公共空間」法定指引
事實上,香港規劃準則中,並沒有「公共空間」此一分類,也沒有對「公共空間」作詳細定義。我們平常一般認為是「公共空間」的地方,在規劃系統中大部份被納入「休憩用地」(Open Space)的類別,以康樂及休憩用途為考慮。而根據公開資料,「公民廣場」在規劃上分類為「政府、機構或社區」(GIC)用地,其他被納入此分類的用地一般包括包括學校、社區中心等,而此用地分類本身並無對使用方式或開放程度有特定要求,會視乎不同項目批出土地時另作安排,例如校舍內部不一定需要開放予公眾。相信此乃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回應中所指,「公民廣場」不屬「公共空間」的主要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