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顥中(苦勞網實習記者)
今年(2011)6月初,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修正案,修法重點主要是將「性霸凌」概念納入法條當中,明文禁止「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另外,修法後規範校園中若疑似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者「性霸凌」,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必須在24小時之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否則首次將處以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再度發生類似情事,則可解聘或免職。
這個修法結果獲得臺灣主流媒體的大篇幅報導,教育部訓委會主任柯今尉在媒體上舉例,未來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算「性霸凌」,將在修法後進行規範。加害學生可能須接受心理輔導,或接受八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最重則可能記過、留校察看或甚至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