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14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謀殺」等罪。其中7人認罪;另7人不認罪,當中6人被陪審團裁定無罪,而賴振邦則罪成。罪成7人今(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被法官張慧玲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作為污點證人的「屠龍」隊長黃振強被判囚13年半,為本案策劃者的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另兩名污點證人彭軍壕及蘇緯軒分別判囚10年及12年。賴振邦被判囚10年10個月。各人聞判後表現平靜。法官張慧玲指,被告為政治目的不顧他人死活,明顯向社會宣戰。
以下為各人刑期:
黃振強(26歲):判囚13年半
吳智鴻(28歲):判囚23年10個月
彭軍壕(38歲):判囚10年
蘇緯軒(23歲):判囚12年
賴振邦(33歲):判囚10年10個月
蔡凱明(25歲):判囚5年10個月
陳玉龍(32歲):判囚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