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東:體驗香港法律的細緻和嚴謹 奈何漸被蠶食](/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928當日因為警方對金鐘區的人流封鎖管制,迫使我毅然走上金鐘海富橋邊緣藝術抗爭,實施了「高舉抗爭的拳頭2047次」這作品,因此被法庭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在面對法律程序,接連上庭的期間裡,令本人對香港的執法者和司法制度有所體會。
首先,我想說明一個事實,928當日上午警方的人群管理才是引發阻礙的最大元兇。香港人享有遊行、集會的自由和權利,928早上大量市民自發到金鐘進行集會,當時添馬公園有足夠空間容納集會人士,但警方對政總一帶進行封鎖,只限市民離開,不准進入,令市民發表意見的權利被剝奪,更導致金鐘地鐵站出口一帶大量市民聚集,我也因此義憤填膺做出藝術抗爭,最後市民亦惟有迫出行車道。裁判官對本人阻礙駕駛人士的權利作出了「自私」和「不負責任」的評鑑,相對而言,當日警方的封閉行動引發眾多市民不滿和引發事端,就是更大的「自私」和「不負責任」!如果只是身份不同,警察就可以任意阻路,而市民只能盲目順從,那根本不算自由社會。
然而在審訊期間,法庭用了不少時間和案例去釐清「endanger」這個詞在該法例上的含意,是否釋用於本案,由此可見在本港司法制度的操作中,一條法例的演繹並不是由掌權者任意而為,而是有統一性、合理性、具案例支持、合程序公義、有系統依循,可以評定為先進、嚴謹、細緻和獨立的司法體系,本人雖然罪成但也同樣欣賞和讚揚香港這樣出色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