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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東:體驗香港法律的細緻和嚴謹 奈何漸被蠶食

歐陽東:體驗香港法律的細緻和嚴謹 奈何漸被蠶食

928當日因為警方對金鐘區的人流封鎖管制,迫使我毅然走上金鐘海富橋邊緣藝術抗爭,實施了「高舉抗爭的拳頭2047次」這作品,因此被法庭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在面對法律程序,接連上庭的期間裡,令本人對香港的執法者和司法制度有所體會。

首先,我想說明一個事實,928當日上午警方的人群管理才是引發阻礙的最大元兇。香港人享有遊行、集會的自由和權利,928早上大量市民自發到金鐘進行集會,當時添馬公園有足夠空間容納集會人士,但警方對政總一帶進行封鎖,只限市民離開,不准進入,令市民發表意見的權利被剝奪,更導致金鐘地鐵站出口一帶大量市民聚集,我也因此義憤填膺做出藝術抗爭,最後市民亦惟有迫出行車道。裁判官對本人阻礙駕駛人士的權利作出了「自私」和「不負責任」的評鑑,相對而言,當日警方的封閉行動引發眾多市民不滿和引發事端,就是更大的「自私」和「不負責任」!如果只是身份不同,警察就可以任意阻路,而市民只能盲目順從,那根本不算自由社會。

然而在審訊期間,法庭用了不少時間和案例去釐清「endanger」這個詞在該法例上的含意,是否釋用於本案,由此可見在本港司法制度的操作中,一條法例的演繹並不是由掌權者任意而為,而是有統一性、合理性、具案例支持、合程序公義、有系統依循,可以評定為先進、嚴謹、細緻和獨立的司法體系,本人雖然罪成但也同樣欣賞和讚揚香港這樣出色的司法制度。

反之,以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最高依據的中國法律,當權者的權力可以無限放大,這有遺憲法亦是「制衡統治者權力」的真正法治體現。這樣的「集權法制」法律條文即使寫得如何清晰,但在操作上也甚為不足,法官判案時會受各方勢力掣肘阻礙判決結果,我只能以落後、粗疏、輕率來評價。人大831的決定,明顯展露出中國法制當中的無理,「可參照」被解釋為「要參照」,當權者只會按他們有利的方向纂改法律,那兒是真正的「法治」!

可惜,先進的香港司法制度要屈從於落後的中國法制之下,令人感到可悲!敢問「可」是等於「要」的話;若「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條文按照人大邏輯被纂改成「…或要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法庭如何用這條法例控告一個只是站在橋上,除了阻礙了空氣流動,沒有直接造成公眾阻礙的人呢?

對於本人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破壞立法會玻璃卻是150小時,本人非常擔心社會人士會誤解「和平」和「暴力」的抗爭刑罰原來相差無幾,對於法官的量刑確有過重的觀感。本人對被判罪雖感可惜,但生於亂世有種責任,我對於這次公民抗命無愧於心!如果一個小小的行動可以換來一個震驚國際的社會行動,本人認為這點付出是值得的。我也非常感謝近21位師友為本人寫求情信,當中包括和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教授,罷課不罷學、流動民主課室發起人許寶強教授、立法會議員馮檢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