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攝:李巧兒
致機管局公開信:
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就機管局為發生於3月28日特首家庭遺漏行李於禁區外的「不一般程序」事件之報告,作出以下回應:
首先,空總認為報告內容絕不全面,亦未能就較早前空總所提出的疑問作出任何合理解說。 其中報告所提及由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間共發生517宗失物處理,包括「旅遊證件、銀包、電子產品和衣物」等零碎物件,並無法證實其中有同類個案可與梁頌昕的手提行李相提並論,根本是混淆視聽。
從報告中之重點可見,無論航空公司職員、機場保安、以至機管局職員,在處理遺失行李事宜上皆有不謀而合的說法,此充份證明了機場對乘客失物處理有基本既定程序的標準。奈何報告內企圖以【第一安檢毋須「同行同檢」,而第二安檢才須物主在場】之說法來混淆公眾視聽,實在令人費解。
眾所周知,所有手提行李的第一安檢與第二安檢均發生在同一時間。「同行同檢」之意義在於手提行李被安檢後,仍須由物主攜同,以確保可攜進機艙之手提行李在不被干擾及安全情況下帶進禁區,以此盡力確保航機及機上所有乘客及機組人員的安全。 此等基本程序,均已在報告附件中清楚列明。 其中由香港保安局根據ICAO條例撰寫的法律文件 “Hong Kong Aviation Program” 明確指出,所有手提行李必須「同行同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