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昨晚把511名在遮打道預演佔中的示威者拘捕,這相信也是不少人所預期的。可是,示威者被拘捕後帶到黃竹坑警察學院,以至遇到的「特殊」待遇,令人質疑,警方依的不是法,而是非常手段,那怕是侵害人權亦在所不惜。
每次拘捕期間扭傷捏傷示威者的所謂「最低暴力」便不說了;不少報導已經指出,警方阻止律師見被捕人士,甚至有被捕示威者表示,不讓他們對外聯絡親友,對任何被捕人士來說,都是侵犯最基本的權利。
還有一點我想提出疑問,為何要把示威者用旅遊巴載到黃竹坑警察學院呢?黃竹坑警察學院不是一家學校嗎?我曾到香港警務處的網站查找相關資料,只找到介紹該學院的各類教育功能,卻完全沒有提及該學院有任何羈留設施及功能。然而,按《警察通例》第49章〈被警方拘留人士〉中,提及拘留地點是「警察羈留設施」,指的是「羈留室」與「臨時羈留處」,前者當然是警署的羈留室,後者是指「警署內興建的房間或多用途區(包括警署大地)」,黃竹坑警察學院不是警署,亦不在警署內,當然不可能是「羈留室」與「臨時羈留處」。
《警察通例》是否可以隨時不管?又或者,難道黃竹坑警察學院可以隨時變身警署?若然,我也想知道,警察依哪條法可以把學院臨時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