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新界的土地制度,自港英政府以來,不是那麼鬆散,囤地不是那麼容易,業權人要對土地負上更大的耕耘責任,對租地者有更大保障,土地不純粹是有待起樓和發財的資產,而是承載對環境負上本應有的責任;今天我們可有更多的自主性吧?無財,也至少多點保障吧?
集體官批與城規條例的縱容
1983年那場「生發案」,裁定在新界受集體官批約束的私人農地契約,原來是紙老虎,不能約束土地上的臨時用途,漫山遍野貨櫃場和填泥原來不犯法也不違地契。及後1991年《城市規劃條例》修訂,「發展審批地區圖」(DPA Plan)延伸至鄉郊土地,條例並賦矛規劃署對有DPA Plan覆蓋的土地具執法權,至少止一止痛。
但像馬屎埔這個位置,因早納入上水/粉嶺OZP中,就不能再有DPA Plan 覆蓋,規劃署因而無執法權(正因此條例的寫法積下鄉郊破壞的問題,今天環團與本土研究社對倒泥問題所發佈聯署信中,就要求修改相關條例,容許DPA Plan 覆蓋範圍延伸,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