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其中3人改為認罪,餘2人則維持不認罪,今(1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案發時15歲、現年20歲的男生供稱,當日前往銅鑼灣是為了趁減價活動而買禮物給母親,其後在警方推進期間被拘捕。控方則引述原審時的感化官報告,指被告曾告訴感化官,因為在 Instagram 見到有人號召到銅鑼灣參與示威,所以獨自前往銅鑼灣,與今天的庭上證供不符。控方又質疑,被告身穿黑色衣褲、戴手袖和手套,背包攜有白色布條,是汽油彈的原材料,並指被告投擲過汽油彈及參與過暴動。被告一概否認。
律政司上訴後發還重新處理裁決 3人改認罪
3名被告早上承認控罪,分別為:李安翹(現22歲)、蘇雅賢(現26歲)和謝兆雄(現28歲)。暫委法官高偉雄押後至6月25日判刑,期間3人需還柙。另外兩名被告:20歲男生(案發時15歲)和陳樂燊則維持不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