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新華網
近日,澳門公投鬧得沸沸揚揚。當澳門的「三個小團體」發起公投,讓市民對是否普選行政長官表態時,澳門特區政府發出嚴正聲明指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基礎,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
吊詭的是,公投是否非法在香港並沒有惹來太大爭議,因為這樣的公投在過2012年選香港特首時做過,「6.22民間全民投票」也順利結束。當然,香港舉辦機構用的字眼是「民間全民投票」而非公投,但將「民間全民投票」與公投劃上等號的是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其對「6.22」的回應亦是今次澳門政府對公投的回應。然而,假設「民間全民投票」真的如國務院所言是公投,從結果上,香港舉辦方以及參與的人並沒有因為所謂的「非法」而被執法機關拘捕。可見,公投活動並不是如官方所言是非法的。那麼,官方所謂的「非法」到底是甚麼意思呢?
觀乎官方以及反對公投一方的理據,主要有兩點,一是由於澳門屬地方行政區,政府權力來自基本法,而基本法上沒有列明可行使公投;二是基於公權力與私法權利之別,也即是如某報章文稿所言,對私權利,法律無禁止便可為,對公權力則是法律有授權才可為,然後便指出公投是一項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因此,任何若無授權的公權行,官方、民間均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