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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兩字是一種政治避諱?

圖:新華網

近日,澳門公投鬧得沸沸揚揚。當澳門的「三個小團體」發起公投,讓市民對是否普選行政長官表態時,澳門特區政府發出嚴正聲明指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基礎,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

吊詭的是,公投是否非法在香港並沒有惹來太大爭議,因為這樣的公投在過2012年選香港特首時做過,「6.22民間全民投票」也順利結束。當然,香港舉辦機構用的字眼是「民間全民投票」而非公投,但將「民間全民投票」與公投劃上等號的是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其對「6.22」的回應亦是今次澳門政府對公投的回應。然而,假設「民間全民投票」真的如國務院所言是公投,從結果上,香港舉辦方以及參與的人並沒有因為所謂的「非法」而被執法機關拘捕。可見,公投活動並不是如官方所言是非法的。那麼,官方所謂的「非法」到底是甚麼意思呢?

觀乎官方以及反對公投一方的理據,主要有兩點,一是由於澳門屬地方行政區,政府權力來自基本法,而基本法上沒有列明可行使公投;二是基於公權力與私法權利之別,也即是如某報章文稿所言,對私權利,法律無禁止便可為,對公權力則是法律有授權才可為,然後便指出公投是一項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因此,任何若無授權的公權行,官方、民間均不得行使。

這可以理解為,市民不能隨便冒認警員,因為警察的搜身、拘留、甚至能夠適當使用武力都是有法律的授權,故一般市民自稱警員,然後搜查別人財物或搜身,便有可能觸犯《刑法典》的職務之僭越罪。

的確,澳門特區政府可能真的不能行使公投行為,主要原因是無任何法律條文授權,換句話來說,沒有法律規定的行為便不屬於政府的公權行為。如今,有不少學者、社會人士以沒有法律規定的公投也視作公權力來判定公投非法,筆者不禁要問,公投何時成為了公權行為?因為成為公權行為的話,一定要有法律列明才對。否則,這就是將管政府的原則強加到市民身上,也即是市民所有行為都要有法律授權才可為。另外,誰規定公投一定要具有法律含意?沒有法律效力的民意表達就不可以叫公投?

顯然,如果有關理據用來告誡政府不可自創公投制度,理由十分充分,但以此來推論民間公投非法,明顯在邏輯上犯駁,亦有偷換概念之嫌。事實上,那“三個小團體”直認舉辦的公投結果並沒有法律約束力,也沒有說要澳門政府建立一個公投制度,政府無必要過於緊張,弄得澳門公投成為國際新聞。我們可指責那“三個小團體”用公投兩字有嘩眾取寵之意味,政府只是指出公投無法律效力以及不會承認便可,何需為此出動非法這個威嚇武器?當然,相信政府不會這麼糊塗,如此,不禁令人擔心其背後隱藏的含意。

唐朝韓愈有一文《辯諱》,因當時的著名詩人李賀因父親的名字犯諱而不能參加科考,故撰文批判避諱成了限制人們言行的精神桎梏。當政府不看其具體操作,而是單憑字眼便說非法的話,按此邏輯,早前「五‧二七」,有組織以「包圍立法會」為名發起集會時,亦應該指其非法。否則,公投兩字猶如政治避諱,將桎梏強加在澳門市民言行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