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時的教育生態下,英文中學,中一女生,大過一次,與上了報的校園事件很少機會同台上演。以教師眼光看,事有蹺蹊,或有寃情;以家長眼光看,學校老羞成怒店大欺客,可怒也。且看校方如何搬走砸在自己腳上的石頭。
我擺明是落井下石的。當事件起初曝光時,我已覺得有點不妥。如無記錯,校方先代當事人公開道歉,再下來說好好輔導小妹子的。學校,甚至家長,憑甚麼道理可以無視學生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人權,為有能力獨立承擔思辨是非的同學代決代言?為甚麼不讓當事人自行處理她的見解?校方或家長有自由以教導無方向公眾致歉,以家法與子弟劃清界線,社會自有公論。不過,事情發展到記人大過,無論從教育專業或政治智慧來說,只能說句祝校方好運。
我更關心的是,為甚麼我們對下一代的冷漠言行那麼感冒?既然熱情可以是權利,為甚麼不熱情不可以是另一種權利?為甚麼要定於一尊?四川震災至今,我一方面在禮堂帶災情關懷,感動而不激情,做到了我心目中的國情教育;另一方面卻不斷呼籲同學緊緊維護對自己感覺的主導權,強調他們坦誠交代的對象是自己,人有拒絕感情從眾合模的權利,可以對捐款say no,可以對煽情節目say no,可以冷靜自外於港人模式化了的集體情緒消費─認捐豪情循環,甚至可以冷對「你唔為四川悲痛、唔為奧運歡呼,仲係唔係中國人」的責難,只因為我敬重人的情意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