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14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謀殺」等罪。其中7人認罪;另7人不認罪,當中6人被陪審團裁定無罪,而賴振邦則罪成。7人今(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被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為本案策劃者的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其刑期最高,被判囚23年10個月。黃振強等3名污點證人,因認罪及出庭指證,各獲一半減刑。法官張慧玲指,各被告希望透過殺警令社會大亂,「惡毒之處實非筆墨可形容」,被告為「實踐政治目的而不顧他人死活」,是「明顯向社會宣戰」。
辯方呈上前「香港民族陣綫」盧溢燊管有烈性炸藥TATP的案件,當時法官指盧的罪責比葉繼歡管有TNT炸藥案更嚴重,並以18年監禁為起點。辯方力陳,本案不如盧案嚴重。惟張官不同意,並指葉犯案為求財,但本案嚴重得多,被告計劃殺警顛覆香港政府,故就策劃者以28年監禁為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