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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提出以10萬元換取15歲女童不作證 兩男警認妨礙司法公正 各囚14個月

涉提出以10萬元換取15歲女童不作證 兩男警認妨礙司法公正 各囚14個月

【獨媒報導】兩名男警員涉嫌於2021年分別與一名15歲女童非法性交和煽惑她作出猥褻行為,二人在保釋期間再涉嫌提出以10萬元來換取女童不出庭作證,早前遭撤銷保釋及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二人今(14日)於區域法院認罪,案情指女童主動致電首被告,稱仍然喜歡他,故不會出庭指證他;首被告進而提出給予女童10萬元,以換取她不指證次被告。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批評,二人身為警員,不但沒有防止罪行,反而以身試法,並企圖掩飾原本的控罪,他們的作為令警隊蒙羞。考慮案情、加刑因素及二人認罪等,李官判二人監禁14個月。

姚燕武(現29歲,報稱公務員)和吳星熠(現28歲,報稱公務員)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經控辯雙方協商,雙方同意首被告另面對的一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以及次被告另面對的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案情指女童致電首被告 稱不會出庭指證他 首被告進而提出以10萬元換取不指證次被告

案情指,姚和吳分別在2018年和2021年加入警隊。在案發時姚在區院案DCCC918/2022中,被控一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和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吳則在區院案DCCC917/2022中,被控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和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兩案已排期審訊,二人亦獲准保釋,條件之一是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任何控方證人,包括女童X。

2023年12月15日,女童X致電給首被告姚燕武,表示不會出庭指證他,因她仍然喜歡他,而她是自願作出與性相關的行為。在通話接近尾聲時,姚代表第二被告吳星熠,提出向女童X支付10萬元,以換取X不出庭指證吳,惟X不接受有關提議。

案情指女童將電話對話錄音並交予警方

至12月23日,女童X向姚燕武傳送 WhatsApp 訊息,表示對姚的提議有興趣。二人同日以電話通話,姚重提相關提議,女童X假裝接受,稱不會在法律程序中指證吳;姚指吳會在案件完結後向X支付現金。女童X將該次通話錄音。

12月24日,相關錄音被交予警方。姚於12月29日被捕,他在警誡下稱:「我當時都係衝口而出先至咁講,都係諗住幫吓阿星。」

案情指首被告向次被告轉述10萬元提議

兩名被告之間的 WhatsApp 對話紀錄顯示,姚向吳轉述女童X對10萬元提議有興趣一事。吳問姚,女童X是否同意私下解決事件,姚回答是。

吳亦向姚表示,他害怕與女童X直接溝通,問姚可否替他與女童X溝通,案件完結後便會向X付款。姚同意幫助吳。二人其後亦討論如何了結案件,以及X不出庭是否一個可行方法。

在2024年6月13日的法庭聆訊中,二人部份控罪獲撤回,同時遭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二人均稱非主腦、不涉濫用職權

二人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均指二人不涉在執行工作期間濫用職權,也不是捏造證據、指控無辜者,二人僅在私人時間內犯案。

其中代表首被告姚燕武的大律師稱,接受身為警察和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但是強調姚並非主導角色,只是擔當吳星熠與女童X之間的傳聲筒。

代表吳星熠的大律師則指,姚燕武聲稱不是案中主腦,而吳星熠同樣不是主腦,因為事件源起是女童X提出不作證。再者,首個涉案通話是姚及女童X於12月15日的通話,之後姚將相關對話內容轉達給吳,「我想提出成件事唔係第二被告提出囉,係第一被告提出嘅。」

辯方:若非第一被告將對話轉述給第二被告 本案便不會發生

李官則不認為要深究誰是主腦,反指本案涉及多於一人犯案,構成加刑因素,而且 WhatsApp 訊息紀錄顯示吳樂於見到女童X不作證。

吳星熠的代表大律師則指,當女童X聯絡姚燕武時,姚身為警務人員,理應知道自己不能如此做,應該即時報警,而不是將對話內容轉達給吳,「根本成件事係第一被告,肯定係第一被告。」辯方稱,若非姚將對話轉述給吳,本案便不會發生。

姚燕武的代表大律師最後回應指,剛才吳星熠一方指控姚未有即時報警,那麼當吳看到姚的訊息時,「何不報警呢?」

官:二人以身試法 企圖掩飾原本控罪 令警隊蒙羞

李官判刑時指,本案所涉罪行性質嚴重,最嚴重的情節包括第二被告吳星熠涉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案件於2022年8月進入法律程序,保釋條件之一是不得干預控方證人,惟第一被告姚燕武嚴重違反法庭命令,嚴重侵害司法公正。

李官亦考慮二人的原本控罪,最高刑罰分別為監禁10年及5年,刑罰不輕。二人的良好背景、教育和品格均不構成減刑。

李官指,警方的職責是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防止、偵查及撲滅罪行,市民大眾對警隊有一定期望及信任,然而兩名被告身為警員,不但沒有防止罪行,反而以身試法,並企圖掩飾原本的控罪,他們的作為令警隊蒙羞。李官又指,二人並非單獨行事,構成加刑因素。

考慮案情、判刑原則等因素,李官以監禁18個月為起點,基於二人伙同犯案而上調至21個月,由於二人認罪,可扣減刑期至14個月。

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二人於2023年12月23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該姚燕武代表該吳星熠提出給X港幣100,000元,以換取X不在針對該吳星熠的刑事法律程序中出庭作證。

兩項存檔法庭的控罪,分別指:姚燕武於2021年9月30日在香港,煽惑15歲女童X,向他(即該姚燕武)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吳星熠於2021年12月25日在香港,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

案件編號:DCCC917、918/2022及DCCC627/2024(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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