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蘋果日報(1月8日)立法會會議文件(見附件),政府計劃將新《公司條例》在2013年分批提交立法會審議。惟其中「擬議附屬法例」(d)項《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中,草擬只有指定人士(見註)可向公司註冊處查閱公司董事或公司秘書冊內所載的董事、備任董事或公司秘書的身份識別號碼及住址。換句話,新例實施後,記者及公眾將被剝奪查閱相關資料的權利,獨立媒體(香港)就此表達強烈反對。
有限公司要員(如董事)的資料乃公共資訊,不應納入私隱的範疇。成立及註冊公司屬商業行為,不論顧客(公眾)或生意伙伴均需要索取正確無誤的公司及要員資料以作識別和參考。這些公司高層資料可以幫助預防詐騙及其他商業罪行,銀行公會在諮詢意見中亦表示這些資料有助監察洗黑錢活動,惟政府沒有接納意見。修例將會奪去公眾及消費者的知情權。這種限制資訊流通的措施,實在有違國際倡議公開資料(Open data)的趨勢。近日申訴專員公署高調就公開資料機制及政府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直接調查,足證「公開資料」對整體社會的重要性。政府現怎能倒行逆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