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動物警察」應交由食衛局去決定嗎?
早前頻密地發生虐畜案,順天村虐貓、官塘碼頭一家被收養的貓,一家幾口被滅門後,一隻短毛貓被追趕至墮樓;之後,再有毒狗案。
近期民間對於香港有需要成立「動物警察」呼聲不絕於耳,有區議員在街頭發起簽名運動,短短一星期已集合了34,816 簽名支持。
加上這陣子,史無前例的得到幾乎所有政黨的支持 -- 民主黨、公民黨、工黨、自由黨、民建聯、人民力量和十數個民間團體的支持; 一時間,動物似乎從來沒有這樣被注視過。
民間一直爭取多年的「動物警察」,坊間團隊普遍支持這是屬於警員的志願第二職責 (SECONDARY DUTY) ,也即是仿照現時的警隊編制,例如本來是便裝或是軍裝警員,祇要突然發生了一些所屬範圍職責,他們便可以更有效調配現時的警隊資源,隨時應付動物罪案,這也被視為一種優良的資源分配。(如現時的拆彈專家、談判專家、搜索隊等,便是屬於這種「SECONDARY DUTY」)
民間討論已將近成熟,民意也非常清晰,看來祇是政府高官肯不肯去回應民意時,昨天某動物福利關注團體,突然接到香港警務處處長 (吳海威 代行) 之電郵回覆,部份內容如下:
「 就成立『動物警察』一事,由於食物及衛生局乃負責有關整體動物福利事宜的政策局,本處已將閣下來函轉達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