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報載海關拘捕兩名網站討論區的負責人,指他們「利用網頁程式」複製及下載報章雜誌的圖文至網上討論區的伺服器,供用戶免費瀏覽,或者將文章及圖片「發 送到用戶電腦」,據報海關懷疑涉案人侵權。筆者手上沒有案件細節,當然難以評論到底該討論區的負責人是否犯了刑事侵權行為。不過,筆者未明海關以那一條條 例控告這兩位網站負責人。
版權條例分為民事及刑事部分,「侵權」的定義非常廣闊,文字、音樂、電腦程式、表演等等,其版權都屬於創作者或委 聘創作者的商業機構所有,而以任何形式複製該作品;不論原作品有否商業價值,也屬侵權。一般來說,上述的侵權行為屬民事責任,版權持有人只可以透過民事索 償。然而,嚴重侵權的個案,則被列為刑事罪行,版權持有人可要求執法部門根據法例執法,大部分侵權案件都由海關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