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人人有……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香港人有資訊自由,受法律保障,亦是社會價值中的根本之一,履行這個方針,政府責無旁貸,不履行便是失責失職。
維持資訊自由的大原則和政策早已有之,辦法是 「非規管化」, (de-regularisation) 和 「促進競爭」 (pro-competition) ,而通訊局是捍衛這此原則的機關,執行相關政策。
拒向港視發牌屬「反競爭」
本來,政府否決向港視發免費電視牌,已屬於「反競爭」(anti-competition)的行為,有違政府在電訊和廣播政策上一貫的「促進競爭」做法,拒絕貫徹法律中關於資訊自由的條文。
又本來,港視從中移動手上買入了流動電視牌照,會令牌照下所代表的公眾資源,得以更有效地配置和發揮,港視主席王維基在行為上表現出的抱負和決心,足以証明。而公衆同時會因競爭緣故享受更多的資訉,符合公衆利益。如此種種應該受到政策執行人,即電訊局的歡迎,令人震驚和奇怪的是事情並沒有這樣發展。
法例應促進資訊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