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今年7月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已經結束。仍記得平機會提議在《性別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修訂中引入「事實婚姻」,筆者最初在文件看到「事實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四個大字真是一頭霧水。
結婚就結婚,好端端為何要加「事實」二字在「婚姻」前頭?原來「事實婚姻」,通俗來說,意思就是一對情侶同居。兩人未有註冊結婚,但事實上已經過著如夫婦般的生活,在生活各種層面也有交集,例如經濟上互相支撐。近年同居伴侶為數不少,不過往往缺乏保障,因此平機會提議歧視條例加入「事實婚姻」,使「事實婚姻」與婚姻有相似的保障。下文將舉出歧視條例加入「事實婚姻」的重要性。另外,筆者亦嘗試回應反對「事實婚姻」的說法。
「事實婚姻」之重要
隨著時代變遷,同居的情況漸趨普遍,同居但不結婚已經成為一種新的家庭模式。原因繁多,可能一對情侶同居已久,有一定感情基礎,但就是感情不足夠去到許諾對方終生的程度,因此不想結婚;可能是打從心底裡不認同婚姻制度,覺得無需一紙婚書來證明兩人的感情;可能是同性伴侶根本沒有辦法結婚等等——這些正是「事實婚姻」要保障的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