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星島日報
立法會早前通過《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三讀,訂立三天有薪男士侍產假了。一經通過,大眾都放目光到工聯會如何出賣工人,與六大商會(在勞顧會之中)妥協後放棄爭取原定七日侍產假,同時也對條例中的限制感到意外。僱員放假期間只可取得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而且條例中要求工人在公司打工超過40個星期,而且要一早通知僱主並交上所需文件。然而,究竟其他國家是否亦如政府所說要求多多?僱員與僱主的關係又是否如此不平等?此文正想探討這些問題。
爸爸放假的國際標準
香港政府口口聲聲指此做法是有根據,並參考了本地調查及國際做法。其實在國際勞工組織的數據之中,我們見到79個國家之中有71個都定下侍產假,而且通常是全薪的,政府文件中特別提及的英國只是六個例外國家之中的其中一個,採用了90%薪金或單一百分比的衡量標則。政府在報告中用了亞洲國家做標準,卻無視其他已發展經濟體的標準:英國、澳洲、丹麥、法國、紐西蘭等都採用了近兩星期的假期,但當然其他國家只有一兩天:希臘、意大利、盧森堡、荷蘭等。而且,侍產假薪金的供款亦非全由僱主資助,可以由政府的社會保障制度供款。這無非都是政府有意識、有責任去照顧工人的生育大計。
再者,看看公營機構:在公務員事務局及勞工及福利局對33間政府資助公營機構的調查中顯示,20間給予全薪侍產假,之中亦有17間是給予五天的假期。究竟三天、薪金五分四這些標準從何而來?如果只是因為商家首肯以來,政府又有承擔起履行勞工權利的責任?還是像勞工及福利局張建宗局長所言,只做「促進者,與商界及非政府機構等夥伴合作」,懶理打工仔應有的權利同政府保障勞工的工作?
放假係人權?
侍產假當然屬於勞工福利的一種。雖然女性生育的權利一般比較得到重視,包括照顧他們健康、生育及工作之間的需要,以及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但侍產假涉及的是照顧孩子的權利,這方面爸爸與媽媽的位置是相近的。在國際勞工組織尊嚴勞動議程(Decent Work Agenda)中,就確立了打工仔爸爸媽媽可以不受歧視地得到工作機會,並與未生育的打工仔有同等的待遇。這也與《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有同樣理念。打工仔得到薪金及假期,正正就是為了讓他們不會因為生育而被「懲罰」。
歐洲人權法院在Petrovic v Austria及Markin v Russia亦判決成員國有責任尊重人們的家庭生活,不得歧視男性照顧孩子的權利。根據ECHR第8條尊重家庭生活條例中沒有包括直接推行侍產假,但是按第8條連同第14條反歧視,法院要求成員國不得不在沒有合理、客觀的原因下拒絕男士的侍產假申請。在判詞第36、37段中,法院亦重申雖然爸爸媽媽有不同的角色,但他們的責任是相近,而且推行兩性平等乃歐洲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其中目標之一。
家庭友善政策
從家庭-工作的政策層面看,國際組織早已確立了相關指引,促請各成員國在國家政策層面定下家庭友善僱傭安排,令男性及女性都減低家庭與工作之間的衝突。成員國應考慮到爸爸要照顧初生嬰兒及媽媽、與bb建立關係,以確保孩子成長過程之中有父母親的參與。
在2009年六月國際勞工組織的兩性平等議案第25、26段亦有強調這一點,有學者亦提出爸爸在bb出世後兩星期放假,對小朋友的成長會更投入。更何況,爸爸在家幫手做家務,分擔家庭責任,也是推動家庭間,以致工作空間中的性別平等,解除傳統香港人對家庭崗位的僵化保守想像。
要改善這方面的勞工保障,當然不可只從侍產假入手,而是全面勞工政策的問題,包括工時、工資、休息日等。但對於普羅大眾來說,爭取這些政策大概比拿四百萬(未計通脹)去養育小孩更治本更簡單。
歐盟的Social Dialogue
雖則議程已過,而且政府盡失民心,建制派成為商家權貴的棋子,我們根本不應奢望工人權利會突然降臨。筆者感到特別唏噓的是,儘管國際條約與外國的國家立法,以及實則執行覆蓋率未盡完善,他們卻有一個我們沒有的武器──集體談判權。事實上,即使未有立法保障,工人仍可以與資方談判,安排協議會議,從中獲得應得的假期與福利。在爸爸侍產假一例中,歐盟的Social dialogue就正正是僱主僱員集體談判的極致。這是歐盟建立的集體談判場所,由三間商會與歐洲工會聯合會討論歐盟成員國的勞工保障措施。而歐洲工會聯合會則有88間工會組成,監察著歐盟種種的倡議。他們在2010年亦率先確立了侍產假的標準,首先定下了一些框架要求僱主履行責任。
不過,講到集體談判權,香港人又要將此帳算到出賣工人的乜乜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