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歲多的糯米滋約半年前被主人送到NPV絕育,檢查時發現是男生,主人稱原本養的貓是女生,懷疑是以前走失的時候掉亂了。主人發現糯米滋不是自己的貓後,便棄於NPV。糯米滋現正待人領養。
(獨媒特約報導)明日就是冬至,本應是家族團圓的日子,但被棄於家門外的動物,就未有那麼幸運。
根據現時香港法例,無合理解釋而棄養動物乃違反《狂犬病條例》,可判監及罰款。然而過去10年間,漁護署只曾成功檢控2人,分別判罰款2,500元及500元。非牟利獸醫診所主席麥志豪指出,社會上每一天都有人棄養,但法例經已過時,有需要作出檢討,加強保障動物權益。
漁護署:難搜證檢控 主張教育公眾
根據現行條例,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違反《狂犬病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然而,漁護署過去10年僅成功檢控兩人,兩宗案件均被判處罰款:
- 2009年:一名於大埔遺棄一頭班點狗的人士,被判罰款2,500元。
- 2013年:一名於上水松柏塱客家圍棄掉一頭短毛貓的人士,被判罰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