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被告
(獨媒特約報導)警方正式就蠔涌檢獲爆炸品原料案落案控告5男1女,合共一項「串謀導致爆炸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54條,最高刑罰可判監20年。控方申請8星期暫緩作調查,及反對所有被告保釋,裁判官蘇文隆聽審後,認同此乃嚴重罪行,又指「香港擠迫多人」,拒絕第一至五被告保釋。他批准4星期後審訊,及等待化驗所報告。蘇官又指期望控方先準備好資料、警方不會再檢控其他人,調查範圍不會太廣。
控方案情指,第一至六被告在5月27日至6月14日期間,串謀製造炸彈。控方指警方在5月27日當日查看廠房,見到第1245被告在廠房位置。6月14日,警方見到廠房有煙霧,並即時拘捕第23被告。當日的認人手續中亦隨即認了第1至5被告。4位辯方律師均不爭議被告非法進入亞視廠房,但認為控方證據未能有效證明他們串謀製炸彈。他們反指所有被告都有被警員虐打或恐嚇。
控方指,在廠房上搜出超過10種化學品,近百件,及與本案不相關的氣槍。他其後補充,包括7公斤及5公斤的化學品。而警方亦在第三被告家中搜出2公斤的化學品。控方指:「這些化學品能否構成炸彈仍待政府檢驗署化驗。不過它或可(could)製成爆炸品。」他們僅引用檢驗人員的初步觀察,作出控罪;並期望之後搜查被告的電話、網上及平板電腦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