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被告
(獨媒特約報導)警方正式就蠔涌檢獲爆炸品原料案落案控告5男1女,合共一項「串謀導致爆炸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54條,最高刑罰可判監20年。控方申請8星期暫緩作調查,及反對所有被告保釋,裁判官蘇文隆聽審後,認同此乃嚴重罪行,又指「香港擠迫多人」,拒絕第一至五被告保釋。他批准4星期後審訊,及等待化驗所報告。蘇官又指期望控方先準備好資料、警方不會再檢控其他人,調查範圍不會太廣。
控方案情指,第一至六被告在5月27日至6月14日期間,串謀製造炸彈。控方指警方在5月27日當日查看廠房,見到第1245被告在廠房位置。6月14日,警方見到廠房有煙霧,並即時拘捕第23被告。當日的認人手續中亦隨即認了第1至5被告。4位辯方律師均不爭議被告非法進入亞視廠房,但認為控方證據未能有效證明他們串謀製炸彈。他們反指所有被告都有被警員虐打或恐嚇。
控方指,在廠房上搜出超過10種化學品,近百件,及與本案不相關的氣槍。他其後補充,包括7公斤及5公斤的化學品。而警方亦在第三被告家中搜出2公斤的化學品。控方指:「這些化學品能否構成炸彈仍待政府檢驗署化驗。不過它或可(could)製成爆炸品。」他們僅引用檢驗人員的初步觀察,作出控罪;並期望之後搜查被告的電話、網上及平板電腦的資料。
辯方律師:無直接證據指被告製炸彈
辯方律師申請保釋時,控方再指爆炸品的控告是基於警方及相關人員在5月27日初步觀察化學品在燃燒過程中的火花(flares)鑑定。而警員在6月14日在廠房見到煙霧,繼而進廠拘捕二人,觀察時間不足1小時。但警方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確認化學品是爆炸品,亦無法提供被告製造炸彈的直接證據。控方亦無有關被告與化學品的距離及關係的任何資料。
辯方律師均指警方證據不足。例如,就第一被告而言,警員只見到第一被告進入廠房,以及見到其他被告與廠房的化學品一齊。第四被告亦不是現場拘捕,僅在警員認人期間被認到在5月27日在廠房出現而被拘捕。另一辯方律師韋達智指檢控整個過程並無巨響,亦無強光。一些化學品亦為家中常見用品,難以一口咬定是炸彈無誤。
有關「全國獨立黨」的指控,控方指有二人承認為該黨成員,包括第六被告。但由於法律上在警誡下的關連未可納入證供,故不應考慮為檢控「串謀案」的證據之一。控方後承認,警方只是想由第六被告的口供解釋有關該Facebook page的調查。但辯方律師指根本無人得知誰發出相關「要引致傷亡、混亂」的訊息。
被告曾被警員攻擊或恐嚇「株連」
第一被告被鎖上手扣後,被警察攻擊。在搜屋期間,警員曾恐嚇他指若不招供,將會拘捕他的母親;若果招供,將會替他求情。第二被告被拘捕前曾被推倒在地,令他的手部、身體及私處受傷,一供虐打了三轉。他要求見醫生不果。第五被告在家中被拘捕時,他因曾經有一段時間失去意識,但亦要求見醫生不果。他亦受到暴力對待。
第三被告則傷勢明顯,面上有瘀傷,雙手的手腕位置亦有膠布。律師指被告年僅21歲,曾被一名女警員虐打膝頭、胸口、頸、肚、背部位置。該名警員亦令他手指麻痺,拉扯他的陰莖,並用硬物打他。
第一、五被告都曾被威脅若不招供,將會拘捕他的家人。警員亦曾對第五被告指若不招認,將會把所有罪行轉嫁到他們身上。暫不知道第4被告有否受虐或威嚇。
第六被告亦在家中被捕。警員上門後,立刻把她推到另一房間,不讓她觀察整個搜屋過程。警員亦曾威脅若不合作,將令她的丈夫「有麻煩」;期後亦指會令她的父親有麻煩。律師指,她被拘捕當天生病不適,但仍被迫做兩次的錄影調查,感受受到威脅。
官:第六被告證據相對輕微可保釋 其他被告還押候審
第六被告案情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控方指她在警誡後承認自己是「獨立黨」成員,但辯方律師指她只是協助第三被告及另一人購買化學品,從中收傭20元。律師指被告以為化學品為農業用途。蘇官批准她以二萬元保釋候審,不可離港,亦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另外,第一、二被告在相信是反水貨客示威的保釋當中。(案件編號:TMCC 601/ 2015)第一被告被告公安條例第33條,即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第一被告相信是藏有一枝辣椒油。第一被告亦有4個案底,其中一條是2010年藏有爆炸品,即war game中常用的煙霧彈,當時只是判社區服務令,案情未算嚴重。其他人均無案底。
第六被告案情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控方指她在警誡後承認自己是「獨立黨」成員,但辯方律師指她只是協助第三被告及另一人購買化學品,從中收傭20元。律師指被告以為化學品為農業用途。蘇官批准她以二萬元保釋候審,不可離港,亦不可接觸控方證人。第六被告被釋放後聲稱,對是否該黨成員「無可奉告」,又指自己本身是個social networking site的買賣中間人,「唔知買黎做咩,好無辜。」,又稱對政改「持平」,指香港利益分佈好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