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檢討現行得4條歧視條例。平機會其中一項建議,是研究應否把中國人列入種族歧視的範圍。此建議一出,即被某些自我標籤為「本土派」的人士斥責,首場8月9日諮詢會更有踩場抗議事件,使到該建議所得到的關注,遠多於其他3條歧視條例,亦比另一較多爭議的性傾向歧視還要多。
而值得留意的是,斥責平機會的人士的理據,一般都側重於資源爭奪問題,諸如新移民應否享有某些福利,又或水貨客搶購日用品,這些問題卻與環繞「種族」定義的討論無關。
根據目前的《種族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基於某人的種族而騷擾或中傷該人,即屬違法。問題在於「種族」的定義,應否包括來自深圳河對岸的人士(包括來自中國的新來港人士、訪港的中國遊客、在港就讀的中國學生等)。
按照《種族歧視條例》第8條,「種族」的意思包括「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race, colour, descent or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在其他司法區類似法例的實踐中,即使有任何兩人屬同一血統,甚至語言或方言一樣,他們之間的行為都有可以構成種族歧視。
例如,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就曾考慮過愛爾蘭流浪者(Irish Travellers)的處境。委員會認為,愛爾蘭流浪者在種族上雖是愛爾蘭人,並且講同樣的方言,但因為他們獨特的生活方式,所以他們應被視為截然不同的少數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