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房屋局擬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協助將公屋分租謀利的人,包括原租戶、分租戶、地產經紀一均有刑責,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另外租戶家庭若不居於單位,而將單位用於「商業用途」,同屬「嚴重濫用」。今午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討論立法方向,多名議員關注何謂「商業用途」,民建聯陳學鋒稱有仔女借父母地址做商業登記,認為若果此舉犯法,將會「好大件事」,因為很多公屋居民「唔係做大生意,佢係小生意」。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如果只是將公屋單位用作商業聯絡地址,「實際商業活動」不在公屋發生,則沒有問題。不過她提醒:「係咪維持居住用途?會唔會引起其他懷疑?大家要留意返。」
會上另一關注點,立法後會否有「追溯期」。議員指若有濫用者「舉手投降」交回公屋,當局會否既往不究,何永賢預計立法後要待明年第二季才實施,期間當局會做宣傳教育,若有人主動交回,當局將不設追溯期。
詳細的《條例草案》預計將在今年4月交到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並期望於7月獲立法會通過,何永賢在會上透露,當局預計明年第二季實施,期間會加強宣傳,鼓勵不合資格住戶主動交回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