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房屋局擬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協助將公屋分租謀利的人,包括原租戶、分租戶、地產經紀一均有刑責,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另外租戶家庭若不居於單位,而將單位用於「商業用途」,同屬「嚴重濫用」。今午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討論立法方向,多名議員關注何謂「商業用途」,民建聯陳學鋒稱有仔女借父母地址做商業登記,認為若果此舉犯法,將會「好大件事」,因為很多公屋居民「唔係做大生意,佢係小生意」。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如果只是將公屋單位用作商業聯絡地址,「實際商業活動」不在公屋發生,則沒有問題。不過她提醒:「係咪維持居住用途?會唔會引起其他懷疑?大家要留意返。」
會上另一關注點,立法後會否有「追溯期」。議員指若有濫用者「舉手投降」交回公屋,當局會否既往不究,何永賢預計立法後要待明年第二季才實施,期間當局會做宣傳教育,若有人主動交回,當局將不設追溯期。
詳細的《條例草案》預計將在今年4月交到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並期望於7月獲立法會通過,何永賢在會上透露,當局預計明年第二季實施,期間會加強宣傳,鼓勵不合資格住戶主動交回公屋單位。
只要不將單位變「舖頭仔」 當局將「容許」
根據現時當局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嚴重濫用」的定義分兩種:首先是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或分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另一定義,是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對涉及或協助「嚴重濫用」公屋的租戶、分租戶、持證人、分證人、及其他人士,均適用於今次新訂立的罪行。
對於何謂「商業用途」,何永賢今日於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上再有解釋。她指曾有個案被投訴,公屋單位尤如補習社,「好多外人出出入入,有晒價目收費」,雖然租戶的確居於單位內,但有關行為仍是違反租約,房署可以發出遷出通知書。她又指,所有個案可以上訴,上訴委員會將以「常理、人性角度」考慮,例如現時很多人在家工作,或有人在家人創作並將作品寄賣,她指只要並非將單位變成「舖頭仔做生意」,情況均屬「可容許」。
商業登記是否商業行為? 何:純做地址無問題
民建聯陳學鋒提到,有子女會借用父母公屋單位作商業登記,認為若果此舉犯法,將會「好大件事」,因為很多公屋居民「唔係做大生意,佢係小生意」,若跌入法網,市民將會「人心惶惶」。何永賢提醒,不應將公共資源變成「生財工具」,但若果僅將公屋單位做商業登記地址,「實際商業活動唔喺公屋發生,純粹做聯絡地址」,她認為無問題。不過她同時提醒,一旦公屋用作商業登記地址,「係咪仲喺維持居住用途?會唔會引起其他懷疑?大家要留意嘅。」
不少議員提出「殺錯良民」的個案,民建聯劉國勳稱有公屋戶的家中成員抽到居屋,但未收到樓,屋邨辦事處職員稱暫時不用除名,及後卻收到信件被指濫用公屋。何永員回應指,房屋署一向採取較嚴謹態度,要求公屋戶在購買居屋,或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的一個月內,必須通知房屋署。若全部住戶都是居屋單位的申請人,署方會容許收樓後才交還公屋。她指當局將會研究如何處理購入居屋的租戶個案。
楊永杰指有衰仔瞞家人買樓累全家革扯
楊永杰提出另一宗個案,指有子女「永遠唔講自己買咗樓」,並申報自己沒有持有物業,最後被揭發,父母投訴「衰仔,買咗樓都唔話畀佢聽,累街坊,全家都無屋住,仲要畀人告」。何永賢回應指,「希望大家啲仔女真係要乖,唔好調返轉累咗老人家」,「如果你喺公屋仲有名,而你又買咗物業,真係會累到老人家。」她重申,房委會的上訴委員會將逐一審視個案證據,又指去年上訴成功個案佔全部14%,證明上訴機制健康並有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