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9日,TVB 去信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法案委員會(下稱「網絡廿三條委員會」)指「在社交網站(例如 Facebook, 新浪微博等)也出現大量可觀看侵權影視內容的鏈結(Link)。網上甚至有專門集這些連結的網站出現,讓網民更容易尋找各國侵權的影視內容。」
因此,TVB 建議修訂網絡廿三條修訂條例的 28A 「向公眾傳播方式侵犯版權」中的第 (5) 條為:「如有關傳播的內容並非由某人決定,而某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內容是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則該人不屬向公眾傳播作品(或該傳播不屬侵犯版權行為)。」(斜體字為 TVB 建議新增的文字)令網民「分享超連結」要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
何謂「合理理由相信該內容是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