醜化別人虛偽之前,先讓我們冷靜思考:劉德華到底說了什麼謊?跟公眾利益有關嗎?而如沒有的話,媒體又有何權利窮追不捨?誰有義務交代私生活?當答案皆指向否定之際,那末事件中頻頻被使用的「誠信」一詞就顯得怪誕不經,彷彿在荒謬地斷言:劉德華在揭露自身隱私和秘密方面不夠誠實,「欺騙」了汲汲窺視的娛樂媒體,而誠信便是消失在這種窺視的目光底下。這難道不是同時暴露了誠信此一要求的限度嗎?當它成為要求藝人連回應一己隱私秘密——通常在娛記追訪的不情願狀况下——都不得有半句謊言之際,誠信便有點過猶不及。
正如我們都明白誠實是美德,但也不忘教導孩子適當的時候說適當的話——即在不適當之際連實話也該收藏,甚至教他們明白謊言也得區分善惡和美醜,因為人們深知:沒有實話的社會固然可怕,但毫無謊言的社會又何嘗不是?然而,藝人和謊言的關係更為複雜,因它涉及明星文化研究中所指的兩個自我,即公眾眼中的明星形象和形象背後的那個真實之人,而兩者常常處於分裂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