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媒體(香港)聲明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過時 須大幅修訂防政治監控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稱「《條例》」)由2006年8月9日生效至今,漏洞叢生,立例長達九年,監察執法機關既未能發揮其職能,《條例》涵蓋範圍亦已過時。今年保安局終提出修訂,立法會亦已成立法案委員會跟進,惟在未有足夠公眾討論下,獨立媒體(香港)(下稱「本會」擔心《條例》只會小修小補,使執法機構針對示威者及記者的監控,變得無皇管。
在雨傘運動後,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邵德煒曾向記者承應,沒有警方監控透過互聯網傳送的個人通訊如 Whatsapp 的資料,間接承應《條例》沒有包括網際通訊。此外,執法機構又以機密為由,拒絕向立法會議員提供截取通訊器材的清單,本會認為這些情況反映《條例》過時,執法機構權力過大,公眾無從監察,故此,就《條例》的修訂,本會要求:
一、修訂通訊定義 納入監管截取網絡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