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聯盟從周日(1月4日)開始一連14星期在港九不同地方設立街站,呼籲市民簽名支持訂立「辱警罪」。正義聯盟支持訂立辱警罪之動機不得而知,但可以猜想到辱警罪基本上有兩個層次的目的:
一,減少警方執行職務的阻礙,令執法更為有效。但眾所週知,香港已經有行之有效的「阻差辦公」罪。如果市民因辱警而令執法有難處,警方大可以阻差辦公之名拘捕犯案人士,無須以一條無關宏旨的法例之名,行阻差辦公之實。因此,以執法效率為依歸的辱警罪不但在執行上難免有偏離其目的之虞,更有機會浪費警力,造成本末倒置的現象。雖然有意見指《警隊條例》第34條列明警隊內部不得侮辱上級或同級人員,否則「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或監禁1年」,因此辱警罪只是將條例伸展到社會階層。但警隊是有嚴格紀律要求的執法團隊,有責任保持其專業性和合作性。由此可見,以警隊紀律為出發點的「辱警條例」並不適用於市民大眾。不可以因事實上存在著條例就搬字過紙,認為辱警罪的合理性放諸四海而皆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