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終極上訴 多名法官質疑律政司詮釋「奇怪難明」](/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於2019年的記者會上,披露負責調查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於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囚4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早前推翻定罪,但律政司不服,早前獲批許可上訴至終院。終審上訴庭今早開庭,與訟雙方集中討論《防止賄賂條例》中,「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應如何詮釋。律政司一方認為應該較闊詮釋,不限於《條例》第二部的貪污罪行,林卓廷當日披露「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亦應涵蓋,因為立法原意是預防疑犯干擾調查或毀滅證據。
終審法院5名法官,包括海外法官歐頌律(James Allsop)均先後表達難以認同律政司的詮釋,首席法官張舉能更直言該演譯「極為廣闊(extremely wide)」。庭上出現一個論點,律政司認為被告若向公眾或第三方披露某人正受廉署調查,已算觸犯「披露罪」;但若直接向受查人提示廉署正在調查他,則不會犯法。常任林文瀚坦言該詮釋「有點奇怪(seems to me a bit odd)」,另一常任法官李義笑言,若有人直接向受查人「通水(tip off)」也沒有法律責任,「為何你要提出今次上訴?(Why are you bringing this appeal? You almost say there is no lia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