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於本月2日起審議《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辯論今日繼續。
立法會早前已完成二讀及四項合併辯論,今日下午進入第五項辯論,討論黃毓民提出的修訂。修訂建議將條例中「安排」字眼改為「下令」,令監察人員和執法人員的權力關係更清晰,例如將截取通訊及監察專員可以「安排終止截取或秘密監察」,改為「下令終止」。
民主黨涂謹申支持修訂,「『下令』有約束力,『安排』可以冇約束力」,並會有較清楚的日期、時間、執法人員紀錄,如出現違規可以追究。民建聯葉國謙則示反對修訂,認為原條文已夠清晰。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回應指,「安排(cause)」的含義遠較「下令(order)」廣泛,能充份及全面反映施加於監察人員的責任,現行機制多年來亦行之有效,因此沒有需要修訂。
黃毓民提出的修訂在分組點票下,以功能組別2票贊成20票反對,地方選區8票贊成10票反對,遭到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