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耐心有限公司」違咩法?梁振英咪當人傻](/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編按:前行政長官梁振英近月每日在其 facebook 專頁統計《蘋果日報》頭版廣告數目,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發起眾籌「問候」梁振英成功,以「香港人耐心有限公司」名義向《蘋果日報》訂購頭版廣告,梁振英當日表示指該有限公司並不在存,已向當局舉報,題為編輯所擬。
梁振英當「香港人耐心有限公司」 係真既公司,以為香港市民傻的嗎?
1.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896(1)條規定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屬犯罪 ——
(a)該人並非以有限法律責任形式成立的法團;而
(b)使用下述名稱或稱號,或以下述名稱或稱號進行貿易或經營業務——
...
(iii)以中文"有限公司”字樣為一部分的名稱或稱號。」
2. 換言之,第896(1)(b)條禁止並非有限公司的人作出三種行為,即
i . 使用 (use)「有限公司」的名稱或稱號
ii. 以「有限公司」的名稱或稱號進行貿易(trade)
iii. 以「有限公司」的名稱或稱號經營業務(carry on business)
3. 那「香港人忍耐力有限公司」 是否第896(1)(b)條所指的「使用」、「進行貿易」或「經營業務」呢?